环县珍贵档案收集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2-22

为进一步扩大档案收集范围,丰富档案馆藏,优化馆藏结构,切实加强对珍贵档案的保护利用,结合我县实际,环县档案馆决定面向全社会公开收集珍贵档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集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档案

①中国古代及近代史档案。主要指各朝代和民国政府的各种志书和官方文书,各历史时期的碑文、契约、家谱,社会名人、专家学者的手稿、传记、回忆录以及反映群众生产生活的记录、照片等档案资料。

②红色档案。主要指中国共产党、共青团、革命政权组织和军队及革命群众组织活动的各种文件、章程、电报、信函、报刊、传单等革命斗争历史资料;红军长征途径环县时所留下的各种文稿及实物档案资料;革命领袖人物、先烈的著作手稿、书信、讲话稿及照片、传记、回忆录等档案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档案

①现任、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省市领导和国际友人来环调研时形成的讲话稿、题词、信函、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

②文革时期形成的档案资料,包括各种大小字报、传单、照片、漫画、像章、肩章、邮票、宣传画册和计划经济时期发行、流通、使用过的各种票证。

③反映环县历史文化变迁情况的城乡建设、重大活动、自然灾害等形成的文件、图纸、照片、影像、牌匾、证章和记录人民生产生活、县情县貌、民族宗教、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照片、影像、图书、手稿、字画、工具等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料。

④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获赠的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

⑤著名人士在本地区或者本地区著名人士在外地生活、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历史参考价值的手稿、信函、自传、出版物、研究成果、书画作品、获奖证书、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

⑥各部门历年公开和内部编辑出版的各种报刊、杂志、史志、年鉴、大事记及科研成果等。

⑦具有保存价值的民生档案和反映环县地方特色的其他档案资料。

⑧部门及个人荣获国家和省市表彰奖励的奖状、奖牌、证书、奖章、奖杯、锦旗、奖品等实物以及申报、审批、报到等档案资料。

二、收集方式

1、移交:收集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属于国家所有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向县档案馆无偿移交。

2、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鼓励所有人主动捐赠,县档案馆向捐赠者颁发证书。

3、寄存:属于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但保存存在安全隐患,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县档案馆与档案资料所有者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县档案馆提供寄存服务,其档案所有权不变。

4、征购:对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但属个人所有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出售的,由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做出评估后,进行有偿征购。

5、复制原件:对其他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等部门保管的涉及名人的档案、史料和特别珍贵的档案孤本,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和寄存的,可采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收集。

三、收集程序

1、搜集线索。加强对收集档案工作的宣传,借助媒体、网络和其他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发布档案资料收集公告,档案馆工作人员注重搜集珍贵档案线索,与收集对象及时沟通,耐心细致的去做工作,动员将宜进馆的档案资料接收进馆。

2、鉴定。为确保所收集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判定其价值,建立专家评审机制,成立档案鉴定委员会,档案鉴定委员会由县档案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对拟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鉴定,鉴定评估档案应有3名以上相关专家共同进行,依据档案形成的年代、数量、原始性、特殊性和完整性来综合分析档案资料的史料价值和收藏价值。

3、办理交接手续。县档案馆在收集档案资料时,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交接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填写档案交接文据,签字盖章。同时,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对档案资料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做出明确认定。寄存的档案资料还应明确寄存期限及期满后档案的处置办法。由于名人档案具有增补性的特点,建档后,县档案馆应与名人及其家属保持联络,及时补充新的资料,使名人档案资料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

4、颁发证书。办理交接手续后,县档案馆应向被收集单位或个人颁发收集证书。

四、工作要求

1、移交工作。被收集单位或个人采用以上方式移交档案资料时应严格按照县档案馆的要求,做到收集齐全和整理规范,保证珍贵档案的完整统一。

2、时限要求。对符合以上收集范围的现存档案资料自即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全部接收进馆。今后产生的符合收集范围的珍贵档案,每两年由县档案馆负责集中进行一次收集。

五、奖惩

1、对下列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①向档案馆捐赠重要珍贵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②保护珍贵档案资料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③在珍贵档案收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追究责任:

①收集人员将收集的档案资料据为己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移交县档案馆;

②对阻碍或不配合档案资料收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档案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③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