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即可查阅本馆开放档案。可在自助查档区检索开放档案目录、查阅开放档案数字化全文;可在查档窗口申请并经同意后,由馆工作人员检索开放档案目录后查阅开放档案数字化全文。
2.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或组织可按有关规定查阅本馆开放档案。
3.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公民须持单位介绍信,经本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档案移交单位同意),方可利用本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调阅县委、县府的重要档案(如县委常务会议记录等),需经县委办、县府办审批。
5.查阅档案须履行利用登记手续,利用者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于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登记、查询档案和反馈。
6. 利用者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带出阅览大厅,不得删改、涂写、圈划、剪裁、撒页、折叠和拆卷,也不准用手指粘口水揭文件;不得擅自与无关人员交换阅览。
7、经数字化处理后的档案,原件一般不再提供利用。利用者可在计算机上阅览、利用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查阅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不得修改、破坏电子档案,不得擅自下载、截屏、拍照、拷贝数据。
8. 利用者需要复制档案材料,应由本馆工作人员进行复印;凡需摘录档案中有关内容,必须经馆工作人员的同意,重要档案需经领导批准,经档案馆核对后方能盖章证明,不得私自摘抄、摄录或复制。
9. 利用者需要档案作为凭证的,可向本馆提出申请,由本馆出具档案证明。
10、档案资料一般限在馆内查阅,若有特殊需要必须借出馆外,应经领导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一般提供档案数字化成果。利用者对借阅的档案或数据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借或给无关人员翻阅、外流;档案归还时双方要清点交接清楚,办理归还手续。
11、利用者要严守机密,对档案内容不得泄露。未经本馆同意,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档案资料。
12、查阅档案时严禁吸烟,严禁边查阅档案边饮茶水,防止茶水等污损档案。
13. 利用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严禁喧哗、吸烟及进食。除贵重物品及查档必用品需随身携带外,其他物品(包括文件包)请放在存包处。
14. 利用者应配合做好档案效果利用登记工作;鼓励利用者向本馆捐赠利用档案资料所撰写的研究成果。